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
2019-11-26 13:51:10 来源:中华财会网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
以下有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与政府购买服务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
A.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可以作为购买主体
B.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既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也不能作为购买主体
C.由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提供的公共服务,不能再通过政府购买提供同类服务
D.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时,政府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答案:B
解析: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资格取决于是否具有市场经营资格。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事业单位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根据其正常业务需要,财政给予经费保障。因此,作为政府举办并保障经费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从事市场经营活动,应当全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公共服务职责。如果允许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不利于其集中精力履行好政府赋予的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职责。鉴于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宜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经费保障和管理,强化公益属性,有效发挥政府举办事业单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作用。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并不意味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承担的公共公益服务不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如果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因能力不足等原因,暂时难以满足相关公共服务需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通过向有条件的的社会力量购买相关服务作为补充。但在具体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前,同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防止一边向社会力量购买、一边出现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供给能力闲置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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