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2019-05-17 09:27:57 来源:中华财会网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1)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③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④工业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视为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行为,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①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受托方为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
②委托方将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3)进口应税消费品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缴纳关税、进口消费税和进口增值税,由海关代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金银首饰(含铂金)、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①纳税人从事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②金银首饰的带料加工、翻新改制、以旧换新等业务,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但金银首饰的修理和清洗,不缴纳消费税。
③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缴纳消费税。
(5)批发销售卷烟。
①自 2015 年 5 月 10 日起,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 5%提高至 11%,并按 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②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其他烟草批发企业的,不缴纳消费税。
③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环节和零售业务的,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销售数量的,按照全部销售额、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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