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福建税务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2017-11-05 13:16:05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10月福建税务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一、问:土地租赁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是否需要贴花?
答:您好!土地租赁合同和房屋租赁合同等有区别,它不是印花税应税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不需要贴花。由于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没有列举土地租赁合同,因此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贴花。
二、问:福建省失业保险明细申报操作流程?
答:您好!参保单位登录“福建省失业保险参保登记网上申报平台”(以下简称“就业通”,网址: http://www.fjjyt.net)或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窗口)办理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增减员登记,实行网上申报的增减员登记具体操作详见该平台中的《操作手册》。参保单位增减员办理成功3个工作日后,登录“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网址:http://www.fj-l-tax.gov.cn/wbsys)或到地税办税大厅窗口,按已登记的参保人员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明细申报。
三、问:养老机构建设是否可以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水利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7〕36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四、问:企业给员工统一发放的工作服、工作鞋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五、问:对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优惠政策?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问: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中的“从业人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七、问:如何确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
答:您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五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八、问:企业改变土地用途而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其他费用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662号)规定: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纳税人因改变土地用途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应征收契税。计税依据为因改变土地用途应补缴的土地收益金及应补缴政府的其他费用。
九、问: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会受处罚?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十、问:法定继承房产或非法定继承是否免征印花税?
答:您好!对个人通过继承、赠与等形式发生的住房权属转移,可比照财税[2008]137号执行,即法定继承和非法定继承的“住房”权属转移,均可免征印花税。
注意事项:免征对象仅适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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