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纳税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2017-10-16 09:35: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纳税实务热点问题解答
1.购买一套新房产,面积110平方米,是家庭第二套住房,现申报契税,税率是多少?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何税目征收印花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3.土地价款是否要缴纳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明确了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问题。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4.车船税的纳税地点在哪里?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第七条规定:“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5.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的规定:“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6.提前退休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的计税方法?
答: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7.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根据《机动出租车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50号)从事个体出租车运营的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出租车属个人所有,但挂靠出租汽车经营单位或企事业单位,驾驶员向挂靠单位缴纳管理费的,或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将出租车所有权转移给驾驶员的,出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运营取得的收入,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出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出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出租车驾驶员取得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8.我省规定土地使用税的扣缴义务人有哪些?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5号)第二条规定: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据《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9.破产企业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您好!根据《福建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补充的通知》([1986]闽税政三字第1067号)规定,企业的房产在破产期间免征房产税。
10.公司在厦门,证件齐全,在莆田临时经营,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答: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章第10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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