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国税: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7-07-22 07:50:06 来源:中华财会网
宁波国税:出租房屋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出租房屋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约定时间内将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他人使用且租赁物所有权不变更的业务活动为经营性租赁,也就是说,将房屋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按不动产租赁缴纳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相关规定,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1%、征收率为5%.
同时,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问题来了,免租期内如何缴纳增值税?
在现实生活中,房屋租赁通常会出现一种很普遍的情形,那就是出租方为了顺利招商,或者便于承租方进行装修等,会在合同中约定给予承租方一定期限的免租期。那么,对于这种按约定给予的免租期,这段时间看似是一种无偿的提供给承租方使用,要不要按无偿提供服务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呢?
请看案例分析
A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将一自持的店面对外出租,由于租户需要对所租门面进行装修,因此,合同约定,租期的前两个月,免交租金,从第三个月开始正常交租。那么免租期间,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
为了解决实务中的争议,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规定:“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也就是说,现已明确:对于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出租方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只需要根据相关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根据实收金额,缴纳增值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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