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2017-06-27 10:20:0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常见问题解答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维护费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差额征税的应税服务,如果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是否填写附列资料?填写主表第10栏时,是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符合差额征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如果同时符合小微企业优惠条件,不需要填写附列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9栏“(四)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应税行为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因此,小规模提供符合差额征税政策的应税服务,如果同时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填写主表第10栏时,应当填写差额扣除前的销售额。
3.拍卖行受托拍卖金银首饰,是否需要缴纳消费税?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 )规定:“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生产销售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
这次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
……
三、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银首饰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为金银首饰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另有规定者除外)、委托代销金银首饰的,受托方也是纳税人。”
因此,拍卖行受托拍卖金银首饰属于零售环节,需要按照规定缴纳消费税。
4.从什么时间开始,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和稽核比对时限延长为360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6.植物养护服务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答: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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