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常见问题解答
2017-05-17 09:24:39 来源:中华财会网
福建地税金税三期系统纳税人办税常见问题解答
一、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主识别号有何变化?
答:福建地税金税三期于2016年7月8日正式运行后,地税的纳税人最大变化就是按照全国统一规定将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确定为金税三期系统的主识别号,取消我省地税原使用电脑编码的作法,也就是说,在地税办理涉税事项,一律使用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原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划缴协议是否需重新签订?
答:按照《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正式上线运行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纳税人在2016年6月15日之前与开户银行签订的三方协议,由地税部门与各商业银行进行批量修订、验证,不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对2016年6月15日(含)以后办理变更纳税人识别号、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均需纳税人重新签订三方协议。
三、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变化:
1、纳税人所有的纳税申报必须是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申报税(费)种,如果未认定的,无法申报,应先认定后申报。
2、对税务机关已认定的税(费)种,在每个申报期内必须全部按时申报,否则会被催报并生成违章记录。
3、同一纳税人同征收项目、同征收品目、同征收子目、同属期内只能申报1次,如发现申报数据错误需要更正的,在未征收开票的情况下可以先进行“申报作废”后,再重新申报;如已征收开票的,只能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错误更正”。
4、纳税人申报时使用的纳税申报表中,《通用申报表》只适用于:补申报营业税及附征、工会经费、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如江海堤防维护管理费)。其他一律使用专用申报表(包括附加税(费)申报)填报。
5、纳税人申报属期内无应税收入、应税行为发生的,每个应申报税(费)种均应进行“零”申报。
6、纳税人自行发现遗漏税费,需要补申报的,或纳税评估后需要补充申报的,可办理“纳税人自行补正”申报。
四、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纳税申报有何变化?
答: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纳税人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变化:
1、与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划缴协议实行批扣划缴的,仍实行简易申报办法;
2、未与税务机关签订三方划缴协议的,应使用《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申报;
3、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填报《定期定额分月汇总申报表》。
五、纳税人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时发现税(费)种认定中没有需申报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在网上办理纳税申报时,如新发生的纳税义务,而税(费)种认定中又没有相关的征收项目、征收品目,则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六、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原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是否需重新审批(备案)?
答: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原纳税人享受的税收优惠项目已核准(或备案)未到期的,继续有效,不需重新核准(或备案)。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继续使用“建安不动产管理系统(纳税人端)”申报缴税?
答:实行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已改征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因此,原“建安不动产管理系统(纳税人端)”不再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首先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不动产项目登记,使用《增量房销售信息采集表》导入模板到办税服务厅将增量房销售信息申报,之后将需申报的增值税附征及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按相关规定的申报表上门或网上申报,均可。
八、纳税人如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如既有欠税,又有多缴税款的,应将多缴税款先抵缴欠税后,仍存在多缴的,可办理退税手续;对于不同税种,不同预算科目、不同预算分配比例之间抵缴的,必须办理“更正调库”手续。其中:税只能抵税,费只能抵费,社保费不参与互抵。
九、纳税人以前入库的税费,今后能否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答:纳税人2014年1月1日以后入库的税费,可持申请人身份证件等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十、金税三期正式运行后,纳税人原使用地税机打发票未验旧、未缴销的,如何处理?
答:营改增后,纳税人原使用地税机打发票未验旧、未缴销的,按照《福建省国税局 福建省地税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发票衔接等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号)第四点要求,应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从网上办税系统对已领用的机打发票进行网上验旧、数据上传等操作,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空白发票的缴销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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