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珠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珠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2017-05-08 10:44:08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7珠海市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珠海市国税局地税局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告
发文号: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珠海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7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17-04-24
为做好2016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对象
属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包括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凡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6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定额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当自2016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
(一)查账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一式2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3.企业财务报表;
4.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5.其他申报资料:
(1)存在税前资产损失扣除情况的企业应报送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形式。
①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
②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2)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通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房地产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应报送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的已完工开发产品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专项报告。
(4)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①总机构应同时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②分支机构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同时报送总机构申报后加盖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6)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7)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8)企业发生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及附表一式2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 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 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 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四、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网上申报
1.纳税人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网址http://www.etax-gd.gov.cn),进行网上申报;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申报后,经CA认证的企业,不需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表和备案资料;未经CA认证的企业必须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申报资料。
(二)前台申报
携带电子报盘文件或纸质申报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五、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
1.政策依据。符合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通告”)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通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或批准手续。
2.以报代备。企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一次性扣除)政策,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3.备案时间。按照76号通告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应在年度申报前完成备案。
4.软件企业。享受《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除按照76号公告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外,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文件要求,提交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所列的备案资料。
5.网上备案。企业可采取网络方式进行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
登录广东省电子税务局——“事项办理”——“涉税事项办理”——“企业所得税备案优惠办理”完成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网上备案;
通过CA证书认证的纳税人,不需再报送纸质资料;未通过认证的则需报送纸质资料。
(二)研发费加计扣除适用文件
2016年度研发费加计扣除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以下简称“97号公告”)执行。
97号公告申报及备案管理规定,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以下简称“归集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按照97号公告要求,“归集表”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表,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增加“归集表”的表单名称和选择填报情况,同时原《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继续填写,但“研发项目明细”可以不再填报,第14列、第18列、第19列根据“归集表”相关数据填写。
(三)叠加享受优惠企业申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填报说明》,纳税人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其他专项优惠等所得额应按法定税率25%减半征收,且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等可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应填写附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第28行“五、减:项目所得额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对叠加享受减免税优惠部分进行调整。
六、关联业务往来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年度内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但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五条规定需要报送国别报告的,只填报《报告企业信息表》和国别报告的6张表。
企业年度内未与其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且不符合国别报告报送条件的,可以不进行关联申报。
七、纳税人的责任和权利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税法规定需报送的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四)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已申报的当年度汇算清缴数据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五)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办理退税或抵缴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纳税咨询
纳税人可拨打纳税服务热线12366或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也可登录珠海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gd-n-tax.gov.cn/pub/001002/)和珠海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zh.123662.gov.cn/)进一步了解或有关事项。
九、通告适用
本通告适用于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上级税务机关如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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