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税局12366常见问题解答
2017-03-03 12:08:35 来源:中华财会网
海南省国税局12366常见问题解答
一、农产品销售发票指的是哪种发票?一般纳税人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可以作为进项抵扣的凭证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第三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二、一般纳税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应取得哪些资料留存备查?
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开具收购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按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单位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取得由农业生产单位出具的《农产品自产自销声明》,并留存备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向省内农业生产个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核对农业生产个人身份证原件,保留复印件备查。复印件应由农业生产个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名。”
三、企业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国、地税分开评定吗?在什么时间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七条规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评价工作。”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四、海南省的企业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查询企业的信用等级?为什么三证合一后用统一信用代码在“海南省国税局官网”上的涉税查询平台里查询不出企业的信用等级信息?
答:海南省的企业可以登录“海南省国税局官网”点击首页上的“涉税查询”—“纳税信用等级查询”模块,输入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进行查询。
三证合一后的企业使用统一信用代码在“海南省国税局官网”上查询不到信用等级信息原因是税务机关在评定信用等级时企业尚未办理三证合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对应的是三证合一前的纳税人识别号,企业输入三证合一前的纳税人识别号即可查出。
五、省内建筑企业跨市县有一个工程项目,如何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若干事项的公告》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第三条规定:“省内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工程队、施工队等,下同),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实际经营收入不含支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省内建筑企业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应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 “外管证”),未提供外管证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外管证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外管证由总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总机构直管的项目部,由分支机构申请开具的属于分支机构直管的项目部。”
一、一般纳税人将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丢失了,以何种凭证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依据?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二、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的在海南的住房对外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三、到商店买东西商家开具的发票是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是复印件且票面上的发票专用章是黑白色的,请问这样的发票可以使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一般纳税人有建筑工程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请问在2017年2月可以将该项目改为一般计税办法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2016年5月1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到2017年2月未满36个月不可以变更为一般计税办法。
五、从境外公司购进营改增服务并帮其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可以抵扣吗?如要抵扣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四)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第二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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