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
2016-09-25 10:20:11 来源:中华财会网
2016营改增常见问题解答
1.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5月1日营改增后有许多过路过桥费需要抵扣,但收费站取得的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如何进项抵扣?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2.我公司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5月1日前按照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现在营改增了是否继续可以沿用原来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可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3.旅游公司提供境外旅游时除机票外基本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公司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提供境外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免征增值税。
4.我公司在提供国际货物运输时同时提供了收派件业务,请问针对收派件业务是否可以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答:提供出口货物的收派件业务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九)款规定,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纳税人为出口货物提供收派服务,免税销售额为其向寄件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5.请问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是否需要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不需要选择差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目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全额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6.我公司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是否只能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可根据开具的发票类型选择不同的开票方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三)款第8点规定,按差额方式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因此如单位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选择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开具发票;如单位只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不使用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在申报的时候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7.我公司自有车辆在购买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由保险公司代扣代缴了车船使用税,但收到的发票票面金额内没有代收的车船税,仅在备注栏里做了注明,请问这样开具的发票正规吗?
答:此发票可正常使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第九条规定,保险机构应当在收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将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及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第三条第(七)款规定,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时按规定代收车船税,并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滞纳金、合计等信息,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8.我公司是营改增的小规模纳税人,之前一直在地税按月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听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按季申报了,请问我公司的增值税具体应该如何申报?
答:综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和《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7号)第五条第(三)、(四)款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首次申报期为2016年7月1日起。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纳税人选择按月申报的,应书面报告主管国税机关。
9.我公司是此次营改增新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有笔业务应在4月确认收入,但申报期内未向地税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在营改增后由于客户需要给对方开了国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在国税申报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纳税义务时间判断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不能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第一条第(十三)款第3点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同时《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公告第7号)第五条第(七)款规定,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缴或多缴的营业税,2016年5月1日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未缴或少缴的营业税税款及其滞纳金、罚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10.我公司是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营改增前享受免征营业的政策,但期间一笔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但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11.我公司是残疾人组成的演艺公司,营改增后对于文艺表演的收入是否可以享受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答:不可以。因为文艺表演属于文化体育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六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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