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2014-11-19 07:30: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捐赠支出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税法规定予以全额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不在本表填报。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受赠单位名称”:填报捐赠支出的具体受赠单位,按受赠单位进行明细填报。
2.第2列“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
3.第3列“公益性捐赠-按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限额”:填报年度利润总额×12%。
4.第4列“公益性捐赠-税收金额”:填报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利润总额的12%,按第2列与第3列孰小值填报。
5.第5列“公益性捐赠-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4列的金额。
6.第6列“非公益性捐赠-账载金额”:填报会计核算计入本年损益的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以外其他捐赠金额。
7.第7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5+6列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20行第5列=第20行第2-4列。
2.第20行第7列=第20行第5+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20行第2+6列=表A105000第17行第1列。
2.第20行第4列=表A105000第17行第2列。
3.第20行第7列=表A105000第17行第3列。
A105080《资产折旧、摊销情况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折旧、摊销及存在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折旧、摊销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资产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计提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2.第2列“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
3.第3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4.第4列“资产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据以计算折旧、摊销的资产原值(或历史成本)的金额。
5.第5列“按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本年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一般规定计算的允许税前扣除的本年资产折旧、摊销额,不含加速折旧部分。
对于不征税收入形成的资产,其折旧、摊销额不得税前扣除。第5至8列税收金额应剔除不征税收入所形成资产的折旧、摊销额。
6.第6列“加速折旧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折旧额。
7.第7列“其中:2014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额”:根据《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A105081)填报,为表A105081相应固定资产类别的金额。
8.第8列“累计折旧、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历年累计资产折旧、摊销额。
9.第9列“金额”:填报第2-5-6列的余额。
10.第10列“调整原因”:根据差异原因进行填报,A、折旧年限,B、折旧方法,C、计提原值,对多种原因造成差异的,按实际原因可多项填报。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7行。
2.第8行=第9+10行。
3.第11行=第12+13+…+18行。
4.第19行=第20+21+…+24行。
5.第27行=第1+8+11+19+25+26行。
6.第9列=第2-5-6列。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第2列=表A105000第31行第1列。
2.第27行第5+6列=表A105000第31行第2列。
3.第27行第9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1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1行第4列。
4.第1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8列。
5.第2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2列。
6.第3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5列。
7.第4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8列。
8.第5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1列。
9.第6行第7列=表A105081第1行第14列。
A10508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规定,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以及其他企业研发仪器、设备,单项固定资产价值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扣除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不填报本表。
为统计加速折旧、扣除政策的优惠数据,固定资产填报按以下情况分别填报:
一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按税法规定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二是会计处理采取正常折旧方法,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方法的,从按税法规定折旧金额小于按会计处理折旧金额的年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三是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均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合计栏项下“正常折旧额”,按该类固定资产税法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估算“正常折旧额”,与税法规定的“加速折旧额”的差额,填报加速折旧的优惠金额。
税法规定采取缩短年限方法的,在折旧完毕后,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税法规定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加速折旧额小于会计处理折旧额(或正常折旧额)的月份、季度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填写本表。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行次填报
1.第1行“一、六大行业固定资产”:填报六大行业(包括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纳税人,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的加速折旧政策计算的各项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额;以及与按照税收一般规定计算的折旧额的差额。本表根据固定资产类别填报相应数据列。
第2行至第7行,由六大行业中的企业根据所在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情况进行填报。
2.第8行“其他行业”:由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研发仪器、设备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的六大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填写。
3.第9行“二、允许一次性扣除的固定资产”:填报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按照税法规定一次性在当期所得税前扣除的金额。
小型微利企业研发与经营活动共用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扣除,同时填写本表第10行、第11行。
(二)列次填报
除第17列外,其他列次有关固定资产原值、折旧额,均按税收规定填写。
1.原值:填写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自行建造固定资产,按照会计实际入账价值确定。
2.本期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当年度折旧(扣除)额。
3.累计折旧(扣除)额:按税法规定计算填写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固定资产自起始年度至本年度的累计折旧(扣除)额。
4.合计栏“本期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本期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累计折旧(扣除)额”中的“加速折旧额”-“正常折旧额”的差额,反映该类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政策导致应纳税所得税额减少的金额。
(1)第17列、19列“正常折旧额”:会计上未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按照会计账册反映的折旧额填报。
会计上采取缩短年限法的,按照不短于税法上该类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和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填报;会计上采取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按照直线法换算的折旧额填报。当会计折旧额小于税法加速折旧额时,该类固定资产不再填报本表。
(2)第18列、20列“加速折旧额”:填报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一次性扣除等,在本年度实际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数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6列=第1列+4列+7列+10列+13列。
2.第18列=第2列+5列+8列+11列+14列。
3.第20列=第3列+6列+9列+12列+15列。
4.第1行=第2行+3行+4行+…+7行。
5.第9行=第10行+12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行第18列=表A105080第1行第7列。
2.第1行第2列=表A105080第2行第7列。
3.第1行第5列=表A105080第3行第7列。
4.第1行第8列=表A105080第4行第7列。
5.第1行第11列=表A105080第5行第7列。
6.第1行第14列=表A105080第6行第7列。
A105090《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等相关规定,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资产损失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清单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2行至第8行的合计数。
2.第2行至第8行,分别填报相应资产损失类型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及纳税调整情况。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损失金额,已经计入存货成本的正常损耗除外;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根据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第1-2列的余额。
3.第9行“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填报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项目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本行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金额;第2列“税收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金额;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为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金额。
4.第10行“(一)货币资产损失”: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货币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等)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5.第11行“(二)非货币资产损失”:填报非货币资产损失的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6.第12行“(三)投资损失”: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投资损失账载金额、税收金额以及纳税调整金额,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1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7.第13行“(四)其他”:填报应进行专项申报扣除的其他资产损失情况,根据《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第16行相应数据列填报。
8.第14行“合计”:填报第1+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列=第1-2列。
2.第1行=第2+3+…+8行。
3.第14行=第1+9行。
(二)表间关系
1.第14行第1列=表A105000第33行第1列。
2.第14行第2列=表A105000第33行第2列。
3.第14行第3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33行第4列。
4.第9行第1列=表A105091第20行第2列。
5.第9行第2列=表A105091第20行第6列。
6.第9行第3列=表A105091第20行第7列。
7.第10行第1列=表A105091第1行第2列。
8.第10行第2列=表A105091第1行第6列。
9.第10行第3列=表A105091第1行第7列。
10.第11行第1列=表A105091第6行第2列。
11.第11行第2列=表A105091第6行第6列。
12.第11行第3列=表A105091第6行第7列。
13.第12行第1列=表A105091第11行第2列。
14.第12行第2列=表A105091第11行第6列。
15.第12行第3列=表A105091第11行第7列。
16.第13行第1列=表A105091第16行第2列。
17.第13行第2列=表A105091第16行第6列。
18.第13行第3列=表A105091第16行第7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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