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2014-11-19 07:30: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A107012《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不同产品名称分别填报。
2.第1列“生产的产品名称”: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的产品名称。
3.第2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取得时间”:填报纳税人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时间。
4.第3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有效期”:填报证书有效期。
5.第4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填报纳税人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编号。
6.第5列“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类别”: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类别,如共生、伴生矿产资源,废水(液)、废气、废渣或再生资源。
7.第6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填报纳税人生产产品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根据《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填报。
8.第7列“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填报纳税人实际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
9.第8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技术标准。
10.第9列“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总额。
11.第10列“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填报第9列×10%的金额。
12.第10行第10列 “合计”:填报第10列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9列×10%。
2.第10行第10列=第10列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0列=表A107010第16行。
A107013《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情况。(财税〔2010〕4号政策执行期限至2013年12月31日,若无延期停止执行)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一)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纳税人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
2.第3行“(二)金融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2行×10%的金额。
3.第5行“(一)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总额”:填报第6+7-8行的金额。
4.第6行“1.原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原保费收入。
5.第7行“2.分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分保费收入。
6.第8行“3.分出保费收入”:填报纳税人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分出的保费收入。
7.第9行“(二)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减计收入”:填报第5行×10%的金额。
8.第11行“(一)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总额”:填报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国扶贫基金会举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农户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总额。
9.第12行“(二)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取得农户小额贷款利息减计收入”:填报第11行×10%的金额。
10.第13行“合计”:填报第3+9+12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2行×10%。
2.第5行=第6+7-8行。
3.第9行=第5行×10%。
4.第12行=第11行×10%。
5.第13行=第3+9+12行。
(二)表间关系
第13行=表A107010第18行。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研发项目”:填报纳税人研发项目名称。
2.第2列“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填报纳税人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第3列“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填报纳税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纳税人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4.第4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租赁费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5.第5列“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6.第6列“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填报纳税人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第7列“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填报纳税人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
8.第8列“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填报纳税人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及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9.第9列“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填报纳税人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10.第10列“年度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2+3+…+9列的金额。
11.第11列“减: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填报纳税人研究开发费用中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的部分。
12.第12列“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合计”:填报第10-11列的金额。
13.第13列“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本年损益的研发费用金额,本列金额≤第12列。
14.第14列“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填报第13列×50%的金额。
15.第15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填报纳税人本年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形成无形资产的金额,包括以前年度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和本年研发费用资本化本年结转无形资产金额。
16.第16列“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本年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7.第17列“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纳税人以前年度形成的无形资产计算的本年加计摊销额。
18.第18列“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填报第16+17列的金额。
19.第19列“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填报第14+18列的金额。
20.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列=第2+3+…+9列。
2.第12列=第10-11列。
3.第13列≤第12列。
4.第14列=第13列×50%。
5.第18列=第16+17列。
6.第19列=第14+18列。
7.第10行=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9列=表A107010第22行。
A107020《所得减免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所得减免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减免所得额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农、林、牧、渔业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黑龙江垦区国有农场土地承包费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7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本纳税年度发生的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本行填报第2+13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免税项目”:填报第3+4+…+9+11+12行的金额。
3.第3行“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填报纳税人种植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取得的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4.第4行“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5.第5行“3.中药材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中药材的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6.第6行“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7.第7行“5.牲畜、家禽的饲养”:填报纳税人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8.第8行“6.林产品的采集”:填报纳税人从事采集林产品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9.第9行“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0.第10行“其中:农产品初加工”:填报纳税人从事农产品初加工免征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1.第11行“8.远洋捕捞”:填报纳税人从事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
12.第12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所得优惠政策。
13.第13行“(二)减半征税项目”:填报第14+15+16行的金额。
14.第14行“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填报纳税人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5.第15行“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填报纳税人从事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的所得额。
16.第16行“3.其他”:填报国务院根据税法授权制定的其他减税所得税收优惠政策。
17.第17行“二、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该项目的所得。本行填报第18+19+…+25行的金额。
18.第18行“(一)港口码头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19.第19行“(二)机场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机场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0.第20行“(三)铁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铁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1.第21行“(四)公路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2.第22行“(五)城市公共交通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3.第23行“(六)电力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电力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4.第24行“(七)水利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水利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5.第25行“(八)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他项目的投资经营的减免所得额。
26.第26行“三、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第27+28+…+32行的金额。
27.第27行“(一)公共污水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8.第28行“(二)公共垃圾处理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垃圾处理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29.第29行“(三)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0.第30行“(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1.第31行“(五)海水淡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海水淡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2.第32行“(六)其他项目”:填报纳税人从事符合条件的其他项目的减免所得额。
33.第33行“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将其拥有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本行第1至6列分别填报,第7列填报第34行+35行的金额。
34.第34行“(一)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35.第35行“(二)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部分”:填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6.第36行“五、其他专项优惠项目”:填报第37+38+39行的金额。
37.第37行“(一)实施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8.第38行“(二)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9.第39行“(三)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专项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40.第40行“合计”:填报第1+17+26+33+36行的金额。
41.第1列“项目收入”: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取得的收入总额。
42.第2列“项目成本”: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发生的成本总额。
43.第3列“相关税费”: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44.第4列“应分摊期间费用”: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合理分摊的期间费用。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上述比例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45.第5列“纳税调整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调整减免税项目收入、成本、费用的金额,调整减少的金额以负数填报。
46.第6列“项目所得额”:填报第1-2-3-4+5列的金额。
47.第7列“减免所得额”:填报享受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该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实际可以享受免征、减征的所得额。本行<0的,填写负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第3+4+…9+11+12行。
3.第13行=第14+15+16行。
4.第17行=第18+19+…+25行。
5.第26行=第27+28+…+32行。
6.第33行第7列=第34行第7列+第35行第7列。
7.第36行=第37+38+39行。
8.第40行=第1+17+26+33+36行。
9.第6列=第1-2-3-4+5列。
(二)表间关系
第40行第7列=表A100000第20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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