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2014-11-19 07:30:31 来源:中华财会网
A106000《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在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的亏损额、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填报公历年度。纳税人应首先填报第6行本年度,再依次从第5行往第1行倒推填报以前年度。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事项,如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可以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则按可弥补亏损年度进行填报。
2.第2列“纳税调整后所得”,第6行按以下情形填写:
(1)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第20行“所得减免”>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20-21行,且减至0止。
第20行“所得减免”<0,填报此处时,以0计算。
(2)表A100000第19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则本表第2列第6行=本年度表A100000第19行。
第1行至第5行填报以前年度主表第23行(2013纳税年度前)或表A100000第19行(2014纳税年度后)“纳税调整后所得”的金额(亏损额以“-”号表示)。发生查补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追补以前年度未能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等情况,该行需按修改后的“纳税调整后所得”金额进行填报。
3.第3列“合并、分立转入(转出)可弥补亏损额”:填报按照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因企业被合并、分立而允许转入可弥补亏损额,以及因企业分立转出的可弥补亏损额(转入亏损以“-”号表示,转出亏损以正数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亏损额”:当第2列小于零时金额等于第2+3列,否则等于第3列(亏损以“-”号表示)。
5.“以前年度亏损已弥补额”:填报以前年度盈利已弥补金额,其中: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与“项目”列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前一年度相对应。
6.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1至5行:填报本年度盈利时,用第6行第2列本年度“纳税调整后所得”依次弥补前5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
7.第10列 “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第6行:金额等于第10列第1至5行的合计数,该数据填入本年度表A100000第22行。
8.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第2至6行:填报本年度前4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以及本年度的亏损额。
9.第11列 “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合计” 第7行:填报第11列第2至6行的合计数。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若第2列<0,第4列=第2+3列,否则第4列=第3列。
2.若第3列>0且第2列<0,第3列<第2列的绝对值。
3.第9列=第5+6+7+8列。
4.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至5行同一行次≤第4列1至5行同一行次的绝对值-第9列1至5行同一行次;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1行至第5行=0。
5.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第10列第1+2+3+4+5行且≤第2列第6行;若第2列第6行<0,第10列第6行=0。
6.第4列为负数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该行的绝对值-第9列该行-第10列该行。否则第11列同一行次填“0”。
7.第11列第7行=第11列第2+3+4+5+6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第2列=表A100000第19行。
2.第6行第10列=表A100000第22行。
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和加计扣除优惠情况。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一、免税收入”:填报第2+3+4+5行的金额。
2.第2行“(一)国债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
3.第3行“(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情况明细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金额。
4.第4行“(三)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3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同时符合条件并依法履行登记手续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免税收入,不包括从事营利性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5.第5行“(四)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6+7+…+14行的金额。
6.第6行“1.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7.第7行“2.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取得的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一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
8.第8行“3.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获得的分配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二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9.第9行“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二条第三款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10.第10行“5.取得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或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11.第11行“6.受灾地区企业取得的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等收入”:填报芦山受灾地区企业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8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
12.第12行“7.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等收入”:填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取得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中央银行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以及证监会和财政部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3.第13行“8.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保险保障基金等收入”:填报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财税〔2013〕81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捐赠所得;银行存款利息收入;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14.第14行“9.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免税收入金额。
15.第15行“二、减计收入”:填报第16+17行的金额。
16.第16行“(一)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填报《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2)第10行第10列的金额。
17.第17行“(二)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第18+19+20行的金额。
18.第18行“1.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填报《金融、保险等机构取得的涉农利息、保费收入优惠明细表》(A107013)第13行的金额。
19.第19行“2.取得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 2015年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对企业持有发行的中国铁路建设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本行填报政策规定减计50%收入的金额。
20.第20行“3.其他”: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减计收入金额。
21.第21行“三、加计扣除”:填报第22+23+26行的金额。
22.第22行“(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的金额。
23.第23行“(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第24+25行的金额。
24.第24行“1.支付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的金额。
25.第25行“2.国家鼓励的其他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填报享受企业向其他就业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金额。
26.第26行“(三)其他专项优惠”:填报纳税人享受的其他加计扣除的金额。
27.第27行“合计”:填报第1+15+21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3+4+5行。
2.第5行=第6+7+…+14行。
3.第15行=第16+17行。
4.第17行=第18+19+20行。
5.第21行=第22+23+26行。
6.第23行=第24+25行。
7.第27行=第1+15+21行。
(二)表间关系
1.第27行=表A100000第17行。
2.第3行=表A107011第10行第16列。
3.第16行=表107012第10行第10列。
4.第18行=表A107013第13行。
5.第22行=表A107014第10行第19列。
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享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等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年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情况,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行次按不同的被投资企业分别填报。
2.第1列“被投资企业”:填报被投资企业名称。
3.第2列“投资性质”:填报直接投资或股票投资。
4.第3列“投资成本”: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计税成本。
5.第4列“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投资于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若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此列可不填报。
6.第5列“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时间”:填报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时间。
7.第6列“依决定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投资比例计算的归属于本公司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金额。若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8.第7列“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剩余资产”:填报纳税人分得的被投资企业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第8列“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享有部分”:填报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金额。
10.第9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11.第10列“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取得的资产”:填报纳税人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时取得的资产。
12.第11列“减少投资比例”:填报纳税人撤回或减少的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比例。
13.第12列“收回初始投资成本”:填报第3×11列的金额。
14.第13列“取得资产中超过收回初始投资成本部分”:填报第10-12列的金额。
15.第14列“撤回或减少投资应享有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填报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
16.第15列“应确认的股息所得”:填报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17.第17列“合计”:填报第6+9+15列的金额。
18.第10行“合计”:填报第1+2+…+9行的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2列=第3×11列。
2.第13列=第10-12列。
3.第16列=第6+9+15列。
4.第9列:第7列与第8列孰小数。
5.第15列:第13列与第14列孰小数。
6.第10行=第1+2+…+9行。
(二)表间关系
第10行第16列=表A107010第3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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