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及账销案存
2013-09-04 16:37:44 来源:中华财会网
清产核资、资产减值及账销案存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账销案存资产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13号)《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知识点: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过程中,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资金管理和使用中,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例题:1.根据《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5〕67号)当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时,企业需要进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应取得的证 据是(B)A、相关专业质量检测或技术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B、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C、完整、有效的资产清查盘点表D、责任人缴纳赔偿的收据或保险公司的理赔计算单及银行进账单2.根据《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0号),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包括
(B、C、D、E)
A、全面责任B、主管责任C、分管领导责任D、直接责任E、重要领导责任3.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上级单位申请复查;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书面陈述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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