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涉税风险分析
2013-08-23 09:42:1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涉税风险分析
合同约定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公司董事会决议将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二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前,合同约定将破产公司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三是公司破产时清算后,清算报告约定将破产公司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破产公司给自然人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以上三种情况的企业债权转给自然人股东的税务如何处理?其中隐含的法律、税务风险如何?对此,笔者将做详细介绍。
债权抵分红的涉税风险及控制
(一)涉税风险
实践中,往往存在公司在给自然人股东分红时,不是以现金进行分红,而是存在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即以公司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公司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作为分红形式分配给自然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26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基于此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的净值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的账务涉税风险是忽略代扣代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控制策略
当公司将公司债权和债务转给自然人股东代替公司给自然人股东的分红所得时,必须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相抵后的净值履行代扣代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新坐标有限责任公司为两个自然人股东(王骏和林军)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王骏和林军各占公司一半的股份。2012年底,公司实现税后净利润30万元,经研究决定对两股东各自分配红利7万元,但是分配形式却很特殊,董事会决议分配方案如下:(1)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甲公司应收账款8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乙公司应付账款3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王骏,新坐标公司与甲、乙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王骏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2)将新坐标公司持有的对丙公司应收票据9万元(未提取坏账准备)以及所欠丁公司应付票据4万元作为红利分配给林军,新坐标公司与丙、丁两公司的债权债务转由林军承继,新坐标公司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相关法律手续已经完成。
(3)新坐标公司同时对两股东另发现金红利2万元。
针对新坐标公司的以上分红形式,其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14
贷:应付股利———王骏 7
———林军 7
(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王骏 7
应付账款———乙公司 3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
库存现金 2
(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林军 7
应付票据———丁公司 4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
库存现金 2
请分析以上账务中存在的涉税风险。
(三)账务涉税风险分析
由于合同或协议决定账务处理、账务处理决定税务处理,要规避税收风险,特别是账务中的涉税风险,必须使合同或协议的内容与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一致。根据以上账务来看,该账务与公司董事会的分配决议不一致。基于国税函[2008]267号的规定和公司的分配形式可知,股东王骏承继的净债权为5(8-3)万元,股东林军承继的净债权也为5(9-4)万元,实际上就是分得净债权形式的红利5万元,加上现金分红2万元,该红利7万元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课征20%税率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1.4万元由新坐标公司源泉扣缴。而本公司的账务处理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记录,是一种漏税行为。
(四)账务涉税风险控制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公司必须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账务处理。标准的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决定进行利润分配时
借:利润分配———分给投资者的利润14
贷:应付股利———王骏 7
———林军 7
(2)实际对王骏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王骏 7
应付账款———乙公司 3
贷:应收账款———甲公司 8
库存现金 0.6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
(3)实际对林军分配时
借:应付股利———林军 7
应付票据———丁公司 4
贷:应收票据———丙公司 9
库存现金 0.6
应缴税费———个人所得税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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