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2013-03-04 14:13:06 来源:中华财会网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1、混合销售:对于纳税人从事业务,如果一项业务取得的收入从属与另一项业务,则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如饭店内设商店,饭店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是要缴纳营业税的。但是内部设立的商店一般是针对到饭店吃饭的顾客服务的,也就是说商店取得的收入与饭店经营有从属关系,所以判断为混合销售行为。其次,由于其主业是饭店经营,属于营业税行为,所以判断为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纳税人从事不同业务取得的收入之间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
如某饭店同时开设餐厅、客房又开设商场,到餐厅消费的,不一定到商场买东西;到商场买东西的,不一定要住宿。所以餐厅、客房、商场取得的收入没有从属关系,属于兼营行为。分别核算的,则分别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
1.在把握混合销售行为时应注意三个“一”。
①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强调同一项销售行为;
②销售货物和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③混合销售只征收一种税,即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
2.把握兼营非应税劳务时注意二个“两”。
(1)指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包含两种业务,即包括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和提供非应税劳务不是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即不是发生在同一销售行为中,即货款向两个以上消费者收取。
分别征收的特殊情形
补充:特殊的混合销售: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兼营行为: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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