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计税的几种特殊情况
2013-01-25 14:20:45 来源:中华财会网
1.按月分摊所得汇算全年税额的特殊情况【P344(四)】
根据有关税法规定,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按月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其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工资、薪金收入/12-费用扣除后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规定,应当予以重视)
具体的计算公式可以分解为以下步骤:
(1)各月按实际收入计算税额缴纳税款(看作预缴)。
(2)汇总全年收入,并将汇总全年收入除12个月,计算月平均收入。
(3)按月平均收入计算月税额(月平均税额)。
(4)将月平均税额乘12个月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
(5)将全年应纳税额合计数与各月实际缴纳税额合计数比较,多退少补。
2.内退一次性收入、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二者之间的规定差异。P323、P348
(1)内退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解除劳动关系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一次性收入时,按政府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予以扣除。具体的计算方法为:以超过3倍数额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数(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工资、薪金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
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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