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汇票的背书记载事项及不得记载事项
2013-01-03 15:12:38 来源:中华财会网
商业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一种票据行为,是票据转移的重要方式。
1.背书的分类——按目的不同
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2.背书后的责任承担
商业汇票均可以背书转让,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提示付款日期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3.背书的记载事项
(1)被背书人名称——绝对记载事项;
(2)背书人签章——绝对记载事项行;
(3)背书日期——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汇票到期日前背书。
4.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背书人有权利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次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5.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6.禁止背书
(1)票据出票人在票据正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不得转让(丧失流通性)。其直接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出票人对其直接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对被背书人提示付款或委托收款的票据,银行不予以受理。
(2)票据背书人在票据背书人栏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7.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
(1)附条件的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2)部分背书:将汇票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8.汇票被拒绝付款或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不得再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应当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者粘单上,而不得记载在票据的正面。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粘贴处签章。背书记载在票据正面,背书无效。
【例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属于背书中不得记载的事项是( )。
A.背书日期
B.禁止背书的记载
C.部分背书
D.被背书人的名称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背书不得记载的事项包括附条件的背书和部分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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