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注会《会计》知识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处理原则
2012-12-03 19:19:27 来源:中华财会网
1.总原则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考虑增值税):①如果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出资产处置损益;②如果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则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公允价值不能够可靠计量的,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处理方法(不考虑增值税):为换出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为换入资产而发生的相关税费,计入换入资产的成本。
2.增值税的处理
具有商业情况下:
不需要考虑增值税是否单独进行结算。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换出资产的销项税额-换入资产的进项税额+支付的银行存款-收到的银行存款
教材例题中的补价是双方交易资产不含税公允价值之差,银行存款是双方交易资产含税公允价值之差,后者=前者+增值税之差。(遵循市场交易原则)
不具有商业实质情况下:
增值税单独结算:(增值税对应银行存款)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增值税不单独结算:(增值税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
【例题】甲公司以其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交换乙公司的原材料,换入后作为原材料核算。在交换日,甲公司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A股票账面余额为320 000元(其中成本为240 000元,公允价值变动为80 000元),公允价值为360 000元。换入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 000元,公允价值为300 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含税公允价值为351 000元,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补价9 000元。该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假定不考虑除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
【分析思路1】(2009年以前教材的处理)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360 000-9 000-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51 000=300 000(元)
乙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351 000+9 000=360 000(元)
注意:公式中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含税公允价值,补价是双方交易资产的含税公允价值之差,支付的相关税费不包括增值税。
【分析思路2】(2009年及以后年度教材的处理)
根据2009年及以后年度教材例题的思路,题干资料应为“换入的原材料账面价值为280 000元,公允价值为300 000元,公允价值等于计税价格。甲公司收到乙公司支付的银行存款9 000元”,其他资料均相同。
甲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360 000-60 000=300 000(元)
乙公司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支付的补价(-收到的补价)+支付的相关税费=300 000+60 000=360 000(元)
注意:公式中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是指不含税公允价值,补价是双方交易资产的不含税公允价值之差,支付的相关税费也不包括增值税。
【总结】
通过上面的计算,我们可以得知,上面两种思路最后得出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
思路1中资产公允价值含税,补价也含税;思路2中资产公允价值不含税,补价也不含税。前后计算的口径一致,不会影响最终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