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重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2-09-25 17:14:57 来源:中华财会网

第四节 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条 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其财务情况说明。会计报表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定期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
单位内部使用的财务会计报告,其格式和要求由单位自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报送及时。
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
第六十三条 会计报表之间、各会计报表的指标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会计报表与上期会计报表之间有关的数字应当相互衔接,相关可比。如果不同会计年度会计报表中各指标的内容、核算方法、会计政策有变更的,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第六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对会计报表附注的要求,认真编写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十五条 按规定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纳入合并报表的母、子公司,必须提供合并会计报表的内部交易及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数据资料,包括:集团内部的股权交易、债权交易、商品交易、固定资产交易、无形资产交易和内部分配等资料。
第六十六条 企业破产、兼并、重组、分立时,应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编制相应的会计报表。
第六十七条 单位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先由单位内部进行初步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填制齐全;
(二)会计报表数字是否与账簿数字相符;
(三)会计报表之间的有关数字是否相衔接;
(四)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中的数字相符。
第六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外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会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并由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需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对财务会计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第六十九条 根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先行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并将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会计报告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有关部门。
上市公司和大中型企业还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七十条 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除更正本单位留存的财务会计报告外,并应同时通知接受财务会计报告的单位更正。错误较多的,应当重新编报。
第五节 会计电算化
第七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配备适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和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备。
(二)配备相应的会计电算化工作人员,电算化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建立严格的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首次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应当采用计算机与手工核算并行三个月以上,并取得一致的数据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七十二条 使用会计核算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符合财政部和重庆市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填制,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借贷方数字准确无误。机制会计凭证应经过审核人员审核并签章。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由填制凭证人员、复核人员签章。涉及收款和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第七十四条 计算机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在账簿启用表中签章。
第七十五条 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第七十六条 会计电算化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七十七条 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时,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编制移交清册时,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存储介质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办理移交时,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并由接收人员重新设置密码。
第七十八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会计电算化内部管理制度。
(一)建立会计电算化岗位责任制。
(二)建立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规定操作人员对会计软件的操作内容和权限,对操作密码要严格管理,指定专人定期更换密码,严禁未经授权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已输入计算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等会计数据未经审核不得登记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电脑前,应执行相应的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三)建立计算机硬件、软件和数据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1、保证服务器等设备安全和计算机正常运行,要经常对设备进行保养,保持整洁,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2、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采用保存功能稳定的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数据。
3、对正在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进行修改、对通用会计软件进行升版和计算机硬件设备进行更换等工作,要履行审批手续;在软件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和安全,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监督。
4、健全计算机硬件和软件出现故障时进行排除的管理措施,保证会计数据的完整性。
5、健全必要的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措施。
第六节 会计核算档案
第七十九条 单位会计核算的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八十条 会计凭证档案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档案。
(一)原始凭证是重要的法律依据,单位必须严格规范其搜集、整理、传递和保管工作,认真履行责任手续,及时传递,不得产生积压、丢失和损毁。
(二)单位应当规范地粘贴与保管原始凭证
1、原始凭证的粘贴要整齐美观,便于装订归档。对于所附票据较多,且票据大小不规范的差旅费报销单,要在凭证装订线外根据票面金额的大小分类并错位粘贴。业务量大的单位,还可以专门设计与记账凭证规格大小一致的原始凭证粘贴单,专门粘贴不规则的原始凭证;对于规格大于记账凭证的费用报销单等单据所附的原始凭证,要按照记账凭证的规格折叠整理整齐,折叠整理中要留有装订位,便于日常翻阅原始凭证。
2、内容相同且数量过多的原始凭证,应当对该类原始凭证汇总。被汇总的原始凭证应当单独装订保管,在汇总原始凭证上注明被汇总凭证的日期、编号、种类等,同时在记账凭证上注明“附件另订”字样。
3、各种产权凭据、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凭证,应当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上相互注明日期和编号。
(三)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制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
(四)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负责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五)单位的银行结算凭证、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和其他收款依据等重要空白凭证,必须专人负责管理,建立票据登记簿。领用、退回凭证必须按规定登记,并由相关责任人签章。各年领用的票据必须当年结清,分年归档;使用中的会计凭证要妥善保管;装订后的会计凭证,在一年内可以由会计部门暂存,一年后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单位未设档案室的,由会计部门指定除出纳人员以外的专人保管。
(六)记账凭证作为登记账簿的重要依据,单位将记账凭证登记完毕相关账簿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保管,不得散乱丢失。
(七)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每册原则上不超过2.5厘米,并加具封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等。会计凭证在装订时,原则上以凭证的左上角为装订区域,用封签对装订区域密封。装订完毕后,由装订人在装订线封签骑缝处签章。
第八十一条 会计账簿档案管理。
会计期末,单位应当将办理完毕结账工作的各种账簿按年编号,并按照保管年限归档或者立卷装订成册。日记账和总账应当单独立卷,明细账则将硬夹取消后,分类装订立卷。
第八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档案管理
单位编制的会计报告均应按表号顺序加具封面进行装订。装订顺序是:
(一)会计报表封面;
(二)会计报表;
(三)会计报表附注;
(四)财务情况说明书、附列资料;
(五)封底。
年度终了应将各会计报告分别合并装订成册,加具封面。各期的报表均按编报时间前后顺序装订。
第八十三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应当建立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电算化会计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其他存储介质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会计数据是指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包括报表格式和计算公式)等数据。
(二)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是重要的会计基础工作,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会计档案进行管理,由专人负责。
(三)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重要会计档案应异地备份。
(四)采用存储介质保存会计档案,定期检查,定期备份,防止由于存储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五)通用会计软件、定点开发会计软件、通用与定点开发相结合会计软件的全套文档资料以及会计软件程序,视同会计档案保管,保管期截至该软件停止使用或有重大更改之后。
第八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移交。单位应当对立卷的会计档案建立“会计档案卷目录表”,并在移交时由交接双方逐项检查并签章。
第八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和到期销毁,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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