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重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2012-09-25 17:14:57 来源:中华财会网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核算一般要求
第三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建立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第三十五条 单位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单位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会计政策需要调整的,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会计核算应当按会计月份、年度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七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三十八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收支业务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人民币以外的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会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境外单位向国内有关部门编报的会计报表,应当以中国的会计年度为依据,并将外币表示的财务报告折算为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账务处理;在不违反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删减、分拆、合并会计科目。
总账类会计科目的科目代码应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薄、查阅科目、实现会计电算化。单位可以自行设置子目代码。
第四十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
第四十一条 单位对外报送的会计报表格式执行财政部统一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第二节 会计凭证
第四十四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单位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事项,应当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作为经济事项发生的有效证据,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未设置会计机构的送交会计人员。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在获得原始凭证后应当及时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十五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相关责任人员的签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加盖有填制单位相应的公章。从境外取得的原始凭证,遵从国际惯例。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依据。其他事项的原始凭证,也应当履行经办人、证明人和审批人员的责任手续。
(四)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五)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加盖公章的其中一联作为报销凭证。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并连续编号。作废时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
(六)增值税发票应实行机具开票。发生销货退回的,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已开具发票的,必须将原发票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七)职工因公借款的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八)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或附批准文件复印件。
(九)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刮擦、使用药水消除等。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凡是金额有误的原始凭证,必须重新填写;文字和数量错误的,可以由开出单位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相应的公章。
(十)财务部门受理原始凭证后,应根据情况及时加盖“现金收讫”、“ 现金付讫”、“转讫”、“附件”、“作废”等印章。
(十一)原始凭证中涉及附件的,应当确定其附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原始凭证的附件是指对原始凭证作进一步佐证、说明、细化的证明文件。单位在填制原始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附件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
第四十六条 记账凭证的基本要求
(一)记账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账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收款和付款记账凭证还应当由出纳人员签章。
以自制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代替记账凭证的,也必须具备记账凭证应有的项目。
(二)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一笔经济业务需要填制两张以上记账凭证的,可以采用分数编号法编号。
(三)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也可以根据原始凭证汇总表填制。但不得将不同内容和类别的原始凭证汇总填制在一张记账凭证上。
(四)除结账的记账凭证可以不附原始凭证外,其他记账凭证必须附有原始凭证。对于计算、分配等事项,应当将计算、分配结果填写计算与分配的原始凭证。如果一张原始凭证涉及几张记账凭证,应当把原始凭证附在一张主要的记账凭证后面,并在其他记账凭证上注明附有该原始凭证的记账凭证的编号或者附原始凭证复印件。
一张原始凭证所列支出需要几个单位共同负担的,应当将其他单位负担的部分,开给对方原始凭证分割单进行结算。原始凭证分割单必须具备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凭证名称、填制凭证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章、被分割凭证的名称及号码、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和费用分摊情况等。
(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已经登记入账的记账凭证,应当区别本期差错和前期差错。
本期差错,即在当年内发现填写错误时,可以用红字填写一张与原内容相同的记账凭证,在摘要栏注明“注销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同时再用蓝字重新填制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注明“订正某月某日某号凭证”字样。如果会计科目没有错误,只是金额错误,也可以将正确数字与错误数字之间的差额,另编一张调整的记账凭证,调增金额用蓝字,调减金额用红字。
前期差错,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不涉及损益事项的,可以比照本期差错的处理办法处理;涉及损益事项的,应当使用有关的会计科目予以调整。
(六)记账凭证填制完经济业务事项后,如有空行,应当自金额栏最后一笔金额数字下的空行处至合计数上的空行处划斜线注销。
(七)单位在填制记账凭证的附件张数时,应当以符合原始凭证的证明文件为统计依据。其中,记账凭证的附件不应当包括已经在原始凭证中统计过的附件。即记账凭证中的附件应当以直接的原始凭证为依据,不包括原始凭证中的附件。
第四十七条 正确使用各种印章
(一)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保管,并在授权范围内使用;“现金收讫”、“现金付讫”、“银行收讫”、“银行付讫”章由出纳人员专用。
(二)会计人员应刻制一枚长方形名章,用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报表等指定位置和更正数字,其规格不超过账表横格的三分之二。
(三)盖会计科目章,用蓝色印油;盖姓名章,用红色印油,字迹要清晰。
(四)支票与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第四十八条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填制会计凭证使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复写的凭证除外)或者铅笔书写。
(二)阿拉伯数字应当一个一个地写,不得连笔写,合计金额前面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阿拉伯数字前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
(三)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位和分位可写“00”,或者划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当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四)汉字大写数字金额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一律用正楷或者行书体书写,不得用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者角为止的,在“元”或者“角”字之后应当写“整”字或者“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或者“正”字。
(五)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六)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汉字大写金额要写“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阿拉伯金额数字元位是“0”,或者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元位也是“0”但角位不是“0”时,汉字大写金额可以只写一个“零”字,也可以不写“零”字。
第四十九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会计凭证的审核。
原始凭证重点审核其合法性、合理性和责任手续履行情况;记账凭证重点审核其填制的完整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第五十条 单位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应当科学、合理,具体办法由单位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自行规定。
第三节 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第五十二条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账簿。不得用银行对账单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记账。
第五十三条 电算化会计账簿管理按照第五节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启用会计账簿时,应当在账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账簿名称。在账簿扉页上应当附启用表,内容包括: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同时按税务部门的规定粘贴印花税票。
总账应按会计科目类别和顺序填写科目名称,明细账应按照会计科目所属的二级科目或明细科目填写科目名称。
启用订本式账簿,应当从第一页到最后一页顺序编定页数,不得跳页、缺号。使用活页式账页,应当按账户顺序编号,并须定期装订成册。装订后再按实际使用的账页顺序编定页码。另加目录,记明每个账户的名称和页次。
第五十五条 单位应当选择适合自身规模和特点的记账流程登记会计账簿。
(一)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登记会计账簿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
总账应按照单位所采用的会计核算形式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根据经济业务的时间顺序逐笔、逐日登记;其他账簿应根据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账凭证登记。
(二)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
账簿中书写的文字和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二分之一。
(三)登记账簿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银行的复写账簿除外)或者铅笔书写。上下栏内容相同的摘要,不得以省略号替代。
(四)下列情况,可以用红色墨水记账:
1、按照红字冲账的记账凭证,冲销错误记录;
2、在不设借贷等栏的多栏式账页中,登记减少数;
3、在三栏式账户的余额栏前,如未印明余额方向的,在余额栏内登记负数余额;
4、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可以用红字登记的其他会计记录。
5、实行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可以用“-”号代替红字。
(五)各种账簿按页次顺序连续登记,不得跳行、隔页。如果发生跳行、隔页,应当将空行、空页划对角线注销,在交叉点由记账人员签章,或者加盖“此行空白”、“此页空白”样章,并由记账人员签章。
(六)凡需要结出余额的账户,结出余额后。应当在“借或贷”等栏内写明“借”或者“贷’等字样。余额为零的账户,应当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用“0”表示。
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
(七)每一账页登记完毕结转下页时,应当结出本页合计数及余额,写在本页最后一行和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过次页”和“承前页”字样;也可以将本页合计数及金额只写在下页第一行有关栏内,并在摘要栏内注明“承前页”字样。
对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本月初起至本页末止的发生额合计数;对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结计“过次页”的本页合计数应当为自年初起至本页末止的累计数;对既不需要结计本月发生额也不需要结计本年累计发生额的账户,可以只将每页末的余额结转次页。
第五十六条 账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准涂改、挖补、刮擦或者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必须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更正:
(一)登记账簿时发生错误,应当将错误的文字或者数字划红线注销,但必须使原有字迹仍可辨认;然后在划线上方填写正确的文字或者数字,并由记账人员和会计负责人在更正处盖章。对于错误的数字,应当将该数字全部划红线更正,不得只更正其中的错误数字。对于文字错误,可只划去错误的部分。
(二)由于记账凭证错误而使账簿记录发生错误,应当按照第二节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处理。
第五十七条 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账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银行存款应当每月定期对账;库存现金应当由出纳每日核对,单位至少每季度不定期检查核对一次。
(一)账证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时间、凭证编号、内容、金额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符。
(二)账账核对。核对不同会计账簿之间的账簿记录是否相符,包括:总账有关账户余额的核对,总账与明细账的核对,总账与日记账的核对,会计部门的财产物资明细账与财产物资保管和使用部门的有关明细账核对等。
(三)账实核对。核对会计账簿记录与财产等实有数额是否相符。包括:现金日记账账面余额每日与现金实际库存数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账面余额按月与银行对账单相核对;各种财物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财物实存数额相核对;各种应收、应付款明细账账面余额定期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者个人核对等。
账实核对不相符的,应当查明原因,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结账。
(一)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
(二)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
1、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收入、费用等明细账,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
2、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通栏划单红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通栏划双红线。
3、不需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明细账户,如往来账项、所有者权益账项等,应当在每次记账以后,及时结出余额,每月最后一笔余额即为月末余额。月末结账时,在最后一笔经济业务记录之下通栏划单红线,不需要再结计一次余额。
4、总账账户平时只需结出月末余额。年终结账时,为了总括反映全年各项资金运动情况的全貌,核对账目,要将所有总账账户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合计”字样,并在合计数下通栏划双红线。
第五十九条 年度终了更换新账时,要把各账户的余额结转到下一会计年度,并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在下一会计年度新建有关会计账簿的第一行余额栏内填写上年结转的余额,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账务处理均不需要编制记账凭证或科目结转表。如果会计科目名称发生变化,应在“上年结转”后面填写旧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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