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总结
2012-07-29 09:38:39 来源:中华财会网
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0%,房产税12%,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千分之一。
个人转让房屋,营业税5%,城建税,教育费附加3%,个人所得税20%,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万分之五。
如果是出租住房和转让住房,有税收优惠:
财税[2008]24号文件,从2008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
(一)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个人住房出售:
①201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财税【2009】157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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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年 |
超过5年(含5年) |
普通住房 |
差额计税 |
免税 |
非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差额计税 |
②财税[2011]12号《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1年1月28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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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足5年 |
超过5年(含5年) |
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免税 |
非普通住房 |
全额征税 |
差额计税 |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缴纳的营业税的规定比例计算。
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土地增值税:自1999年8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居民个人转让住房一律免征土地增值税。不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目的是鼓励住房消费。
印花税:按产权转移书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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