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2-07-23 14:06:48 来源:中华财会网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如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的,可直接作废原发票: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不符合以上三项作废条件的,需要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负数发票),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方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2.购买方所购货物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取得的专用发票未经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3.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4.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5.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小规模纳税人接受了专用发票后发生退货的,销货方可暂凭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证明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相关文书开具红字发票。
6.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以正式文件明确之前,超过90天认证期的暂不能开具红字发票。
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时附报以下资料:
1.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2.双方签署的退货合同或情况说明;
3.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认证结果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