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12-07-23 14:04:45 来源:中华财会网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2.购...
纳税人销售货物以后,发生销售退回与折让的,如原开具发票为普通发票的,需按以下规定处理:
1.购货方和销货方均未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与存根联及其他联次一起粘贴以备核查。
2.购货方未作帐务处理,销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销货方必须收回原发票后开具蓝字退货进仓单,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同时,必须把红字发票记帐联撕下作为冲帐凭证,其余联次不得撕下,并把收回的原发票粘贴在红字发票存根联背面以备核查。
3.购货方已作帐务处理的,不论销货方是否已作帐务处理,销货方须取得购货方出具的有效书面证明,填制蓝字退货进仓单后,方可开具等额的红字发票。
4.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必须记载与发票和销货清单内容一致的事项,包括原发票联的复印件和银行收款进帐单(原已付款的),以及退货的原因并加盖购货方单位印章或财务专用章。
5.除上述第一、二点情形外,销货方须以购货方的有效书面证明、蓝字退货进仓单和红字发票记帐联作为帐务处理相应的会计记帐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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